为加强四川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治理
切实满足人民人民购药需要
推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全有序发展
进一步做好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监管法律等工作
结合四川省现实
省局颁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治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在国度和我省出台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治理划定之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调换、注销)工作持续由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凭据原国度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订正印发<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现场查抄领导准则>有关屎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要求发展许可现场查抄,可沿用各市(州)原划定。
02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店)的许可治理,在我省出台统一政策之前,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领域内能够凭据国度有关划定造订执行细则或者沿用现有划定和现场查抄验收尺度。
03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查抄。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企业地点地省药监局查抄分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各市(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等情况每季度报送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和企业地点地省药监局查抄分局。
04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放管服”鼎新,强化政务服务,当真落实《四川省药品监督治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环节创新发展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办〔2023〕1号),实时钻研解决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的具体问题,实现有关事项行政许可与事前事中过后监管有机衔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确保公家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推动我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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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四川省药品监督治理局官网